花84.51万元拍下一尊被标注为“足金”的观音金像,买回家后却发现主要材质是普通黄铜。此后,买家历经近三年维权,最终等来了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退还84.5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9月18日,据澎湃新闻报道,2023年5月,山西一名珠宝商邱先生通过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竞买了一批罚没物品,其中包括一尊“观音金像”。该金像当时评估价为79万余元,邱先生最终以84.51万元竞得。
按照拍卖信息,这尊观音像被作为足金金像进行拍卖。邱先生竞拍成功后将其带回,并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却让他大吃一惊。
相关鉴定显示,这尊所谓的“金像”并非足金,而是以铜、锌为主要成分的普通黄铜合金。其中铜含量为70.06%,锌含量为28.5%,硅含量为1.02%,锡、锰、铁等元素占比较低,而金元素含量仅为0.027%。
换句话说,这尊观音像与竞买人理解中的“足金”存在明显差异。
买家开始维权,鉴定过程一度遇到困难
发现问题后,邱先生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并非一帆风顺。公开报道显示,一审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后,前两家鉴定机构以超出鉴定业务范围等原因没有受理,第三家机构也作了退案处理,理由是利用现有技术难以有效分析。
随后,经法院委托,重庆一鉴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6日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对案涉观音像的材质进行了分析,最终认定其属于以铜、锌为主要成分的普通黄铜合金,不属于贵金属足金。
此外,案件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邱先生手中的观音像,是否就是当初通过拍卖购得的那一尊?
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鉴定。相关鉴定意见认为,检材照片和样本照片中的观音像为同一物品。在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了相关鉴定结论。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84.51万元
围绕这起纠纷,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邱先生与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之间关于涉案观音像的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退还84.51万元及相应利息。
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也就是说,经过近三年的维权,邱先生最终获得了退还竞买款的司法结果。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拍卖虽然具有特殊的交易形式,但拍卖过程中仍涉及委托、买卖等法律关系,各方均应按照拍卖规则及相关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对于被告提出的“瑕疵不担保”问题,太原中院认为,作为涉案观音像的出卖人,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负有相应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此前拍卖信息中的标的描述与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实际材质存在严重差异,因此相关抗辩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一尊“金观音”此前到底经历了什么?
随着案件判决落地,这尊观音像的来源也受到关注。
根据法院判决书披露的信息,这尊观音像最初由王某某于2012年以88万元购得,随后被送给太原一家国有企业负责人。
该负责人在收到观音像后向纪委报告,并按照要求将其存放在公司财务室。
2017年,这尊观音像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赃物并予以收缴。2021年,观音像进入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此后又被委托拍卖。
2023年5月,邱先生通过拍卖竞得。
然而,一个至今仍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一尊此前被描述为足金、价值较高的观音像,为什么最终检测结果却变成了主要由铜和锌构成的普通黄铜合金?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公开信息尚未给出最终答案。
9月18日,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该中心已经向当初上缴涉案金像的单位发函告知相关情况,但截至报道发布时,对方尚未回函。媒体致电向该中心移送涉案金像的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电话未获接听。
退款之后,疑问并没有完全结束
从结果来看,邱先生最终通过司法途径拿回了84.51万元竞买款,并获得相应利息。但对于公众而言,这起案件的关注点显然不只是“买家拿回了多少钱”。
一方面,法院已经通过鉴定确认,涉案观音像不属于足金,而是普通黄铜合金;另一方面,这件物品从最初进入司法处置环节,到进入公物仓,再到被公开拍卖,其材质究竟在哪个环节出现异常,目前仍缺少公开、完整的解释。
对于参与司法罚没物品、涉案财物以及其他特殊资产拍卖的竞买人来说,这起案件也提醒人们,拍卖标的的来源、鉴定证书、材质说明和实际状况都值得认真核实。

尤其对于黄金、珠宝等具有明确材质和价值标准的商品,不能仅凭名称、证书或者拍卖页面上的描述判断实际价值。必要时,通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复核,可以减少后续交易纠纷。
目前,法院关于邱先生退款一事已经作出终审层面的裁判结果,而这尊观音像为何从此前的“足金”变成如今鉴定确认的黄铜合金,仍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和说明。
对于这一问题,最终答案或许比84.51万元退款本身更加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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